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犬只养殖、寄养、培训、美容、诊疗等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予以查处,并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行犬只交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由县(市、区)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