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一个年度内违法记录满三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留处理犬只。养犬人因前款规定,被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得养犬。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