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养犬、非法经营犬只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者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居民住宅小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