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使用以下情形的电梯:(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的电梯;(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