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明知电梯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