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推进全市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车联网发展需求,规范有序推进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可持续的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参与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车联网基础设施包括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车联网通信网络、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等。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