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车联网技术创新,加强车联网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逐步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