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通信运营企业结合车联网应用需求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建设低时延、高可靠、高密度的公专融合车联网通信网络。

鼓励车联网应用与运营企业使用车联网专用频率开展车路协同相关应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