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有道路的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根据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推进。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