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