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开发区实行管理。

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派出,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的除外。

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

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平台公司等市场化运行和管理模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