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设立与整合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