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