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二)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六)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