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及其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