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