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