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完善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建设,按照规定落实专职保安员、护学岗和封闭化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
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校园安全预案、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