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制度,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公安机关与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协作制度,建立健全电信网络诈骗预警拦截、封堵劝阻以及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工作机制,依法惩处利用电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

电信企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和反诈骗宣传教育,发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