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稳妥处理地方金融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驻本省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综治中心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防控机制,发挥监测预警平台、网格化管理和银行机构资金异动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加强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和依法处置。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规范营销宣传行为,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