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基层和基础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治安防范设施建设,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及时排除处理治安隐患;涉密单位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制度建设,及时消除泄密、窃密隐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内部治安保卫和人民防线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