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称综治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综治中心应当加强标准化、实体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健全实体化运行工作机制,履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