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少占耕地。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