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满二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