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统筹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