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接受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专业知识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