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二)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