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