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第五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区域定位和优势,建立面向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鼓励地方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