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