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驳回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