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驳回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