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有效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七)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或者标底的计算方法;(八)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九)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