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十条有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