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等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电子文本应当符合规定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同时报送。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