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对制定机关进行询问,制定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