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九条有效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