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