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监督检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