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