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招用未满法定年龄人员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求职者个人信息,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