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