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