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投入、受益地区补偿和受益行业收入提成等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灵川县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和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