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鹏山保护工作的领导。
平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统筹鹏山保护工作。根据本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设置保护区域标志;将鹏山保护、合理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并根据鹏山保护的实际情况,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鹏山保护和管理需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鹏山保护相关工作。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鹏山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