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鹏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物种、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自然环境要素进行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并进行跟踪检查。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