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当与鹏山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