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和场所,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操作。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