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