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能源等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