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对停车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