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市场化投资运营模式,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自行确定经营管理者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